县委组织部、编办、县人事局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和明政办[2003]78号、明人[2003]177、1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实施科教兴县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县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单位和个人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事业单位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实行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1、全县财政核拨、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外)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含普通工、技术工)一律推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统一签订聘用合同。
2、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任用,除属于县委管理的,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外,其余一律推行聘用合同制。
3、为保证我县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点面结合,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分步到位”的原则,不搞“一刀切”、“齐步走”,分三年逐步到位。总的要求是:态度要积极,步骤要稳妥,措施要具体,方法要科学。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县事业单位基本建立起正常化、规范化的聘用制度。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部署,今年主要确定7个聘用制工作试点单位:教育局下属的城三小学、卫生局下属的县医院;农业局下属的畜牧水产中心;林业局下属的林业站;环保局下属的监理所、监测站;文体局下属的图书馆等。试点工作于今年5月-11月完成,明年3月起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行。
三、主要程序
1、聘用单位按编制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数和人事职改部门核定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依据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合理设置内设机构;以重点保证专业技术岗位为前提,科学设置内部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
2、在科学设置岗位基础上,公布岗位职数、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及有关事项,宣传、动员并组织单位人员报名竞聘。
3、竞聘人员按照条件和要求,结合本人情况,申请应聘岗位;聘用单位对申请竞聘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公开考试和考核。
4、根据群众评议和考试、考核结果,择优聘用,由聘用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
5、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四、工作步骤
事业单位开展人员聘用制试点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成立聘用工作机构—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制定聘用制工作方案(包括岗位设置、竞聘办法、聘用合同管理、待聘和落聘人员安置等)—按程序逐级报至县人事局审批;事业单位在单位内部公布经县人事局审批的聘用制工作方案—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签定聘用合同—待聘人员处理和落聘人员分流安置。
为了统一规范我县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试点工作,整个工作分成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4年5月)
1、成立聘用工作机构。为了保证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工作的顺利开展,县里将成立“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纪检(监察)、组织、编办、财政、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领导为成员。各单位、各部门也要在本单位党政组织的领导下,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聘用工作机构由单位一把手担任组长,指定一名副职担任副组长负责具体工作,成员由本单位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或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不具备成立聘用工作机构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人事管理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成立的综合聘用工作机构负责。
聘用工作机构要明确工作职责,严格聘用工作程序,负责提出人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防止个人说了算,确保人员聘用工作的公平与公正。
2、做好宣传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省、市及县委、县政府有关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文件精神,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精神,认真拟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实施方案。人事部门将以《人事信息》的形式宣传聘用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政策问答。
(二)部署阶段(2004年6月—2004年7月)
各单位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出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及原则;按编制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数和人事职改部门核定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科学设置岗位;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聘用条件、聘用期限、工资待遇和聘用程序等;未聘人员安置及办法;组织领导等),提交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经主管部门审核,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组织实施。
(三)实施阶段(2004年8月—2004年9月)
1、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
(1)除属于组织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部推行聘用合同制(含股级)。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
(2)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工龄十年以下一般签订3年短期合同;工龄满十年不足二十五年一般签订5年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对在本单位工作工龄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最多不能超过10年的合同期限)。
聘用合同应经组织、人事部门鉴证。聘用合同鉴证是组织、人事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监督、管理、服务措施。组织、人事部门是聘用合同鉴证的主管机关,按照管辖分别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鉴证工作。事业单位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手续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聘用合同文本一式四份;聘用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聘用人员的身份证明;鉴证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等。
事业单位开始试行聘用制时,未经单位同意,下列人员不得拒绝签订聘用合同:①国家和市、区、县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业务骨干(含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教坛新秀;普通高中、初中、小学、优质幼儿园、标准园的教学骨干)或者担任本单位重大(重点)工作(工程)项目尚未完成的;②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秘密工作,在规定保密期内的;③在本单位重要岗位任职或者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离职后对本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对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离职的上述人员,经批评教育拒不返回的,按辞退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聘用,工龄从重新聘用之日起计算。
(3)聘用的权限、条件、基本程序、待遇、考核及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等严格按照闽政办[2002]162号文件执行。
2、合理设置岗位,实行竞聘上岗。
⑴各事业单位要结合行业特点和本单位的任务目标,以人事、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为依据,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和因事设岗、以岗管人的原则设置岗位。岗位设置一经确定,要相应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任职条件和报酬等。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说明书在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作为今后管理、考核的依据。
⑵各事业单位要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拟聘岗位的工作职责、上岗条件、工资待遇、竞争程序全部公开,职工可根据个人能力竞争上岗。对中层管理人员一律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任;对专业技术岗位,重点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实行以岗聘任,动态管理,受聘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与本单位签订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协议(聘约书),允许高职低聘,低职高聘或内部待岗;对工勤人员,实行因需设岗,以岗定人,实行合同化管理。
3、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建立激励机制。根据《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我省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闽人发[2003]80号)文件精神,按照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加大事业单位内部的分配自主权,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健岗位倾斜的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对于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既允许单位将国家规定的工资中活的部分与工作业绩直接挂钩,拉开档次重新分配(实行财政国库统发的工资中活的部分可只到单位,固定部分直接给个人),也允许将国家规定的工资中活的部分与单位创收中可用于分配的部分,捆在一起重新分配;对于基础条件好的事业单位,允许将现行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在人事部门核定工资总额范围内,自行制定分配办法;对于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允许单位自主决定分配结构和方式。
事业单位要积极探索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多种分配形式和方法,以岗位和业绩为主要依据,建立职工工资分配随岗位变化的机制,做到岗变薪变,绩优薪优,适当拉开关键岗位与一般岗位、贡献突出与完成一般岗位目标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对比较突出的拔尖人才,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参照市场价位高薪聘请;有些关键岗位可以实行协议工资制,对有重大科技发明或突出贡献的人才,根据有关规定,实行重奖。同时,鼓励事业单位积极探索技术、管理、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实现形式,允许对高新技术和高级行政管理等关键性岗位的人员根据其工作性质、特点、目标、责任和风险等情况,单独确定收入分配方式和办法,实行“一流岗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打破工资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具有创收能力、经济效益好的事业单位,在搞活内部分配制度的同时,可建立工资储备资金和社会保险准备资金制度,保证单位效益下降时的工资发放和为建立社会保险创造条件。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4年10月—2004年11月)
由县人事局牵头,会同组织、纪检(监察)、编办、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试点单位制定的实施方案、人员聘用及待聘人员安置等情况进行检查,研究解决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各项改革措施和办法,不断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开展。
五、未聘人员安置办法
1、内部转岗安置。通过清理清退本单位临时人员,腾出岗位用于安置未聘人员。
2、进修学习。鼓励未聘人员进修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学习期间连续计工龄,正常调资计入本人档案工资,待遇由单位自行确定。学习进修的经费,由原单位经费渠道解决。学习期间享受在聘人员机关社保、医保、住房工基金等一切待遇。学习结束后可回原单位参加竞聘,也可另谋出路。
3、自谋出路。鼓励和支持未聘人员自谋职业,创办经济实体,为社会创造新的财富。对经批准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自谋出路的人员,可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金。补偿金发放办法按明委办[2003]37号文件执行,所需经费由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
4、内部待岗。未聘人员待岗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年。待岗期间所在单位应为未聘人员提供不少于两次的上岗机会。待岗期间第一年的前6个月,按本人的原月工资照发,后6个月按本人原月工资80%的标准发给生活费,第二年按本人原月工资60%标准发给生活费。不享受本单位的各项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占单位编制,工作年限照常计算,正常调资计入本人档案工资,享受在职人员机关社保、医保、住房工基金等待遇。待岗期满仍未上岗的应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进入人才市场择业。对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人员,除享受失业保险外,可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具体按明委办[2003]37号文件办理,所需费用由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
5、停薪留职。未聘人员停薪留职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不享受本单位各项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其中医保、社保、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等原由单位缴纳的部份由个人缴纳,工作年限照常计算,正常调资计入本人档案工资,不占单位编制。停薪留职期满可参加本单位的竞争上岗。未竞聘上岗可继续申请停薪留职。停薪留职一般不超过两次,两次后仍未竞聘上岗的应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进入人才市场择业,可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发放办法按明委办[2003]37号文件执行,所需费用由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
六、几点要求
1、对2003年1月1日后新进事业单位的人员实行聘用制。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其人事档案实行代理,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初次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用人单位凭经登记后的聘用合同等材料,按有关规定办理工资基金追加手续。
对2003年1月1日前在编在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根据要求与单位签订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可按个人自愿,选择辞职或在单位内部待岗、进修学习、停薪留职等形式并办理相关手续。
2、对不按规定推行聘用制工作的单位,人事部门将暂缓办理职称评定、职员定级、工资晋升等,并予以通报。
3、各单位在聘用制工作结束后,应将聘用人员及未聘人员花名册分别报组织部、人事局、财政局、编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一份。
七、?? 加强领导
1、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关系到全县285个事业单位近6000名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注意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的对策和办法。各单位、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缜密的实施方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系统实际,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制定工作方案,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2、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聘用制度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者做出处理。
3、组织、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研究制定与聘用制相配套的其他人事管理规定和建立完善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把握好改革的各个环节。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发生。
4、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编办、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